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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教学听课制度(修订版)

日期:2017-05-13 17:53 作者: 阅读:[]

   为掌握课堂教学情况,及时解决教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培养良好的教风和学风,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听课人员
  校党政领导,教学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院(系)、部及教研室负责人等。
二、组织实施
  听课分两级组织实施。校党政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听课由教务处会同校长办公室组织安排;院、系、部及教研室负责人听课由各院(系)、部自行组织安排。院领导听课每年不少于8次,分管领导听课每月不少于2次,教学职能部门负责人听课每学期不少于8次,院(系)、教研室负责人听课每学期不少于10次(其中一次为实验课)。
三、听课方式
  听课采取随机方式进行,听课人员根据时间安排自行选择课程和任课教师。
四、听课对象
  全院任课教师(包括兼职和外聘教师),重点是中青年教师。
五、听课要求
  听课人员应遵守课堂纪律,做好听课记录,并利用课间休息或课后与学生和教师交流,听取学生对教师的意见与要求,并将教学建议反馈给授课教师。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后要完整填写《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听课记载表》,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态度、教学效果等予以客观评价。院党政领导、教学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听课完毕后将《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听课记载表》交教务处。院、系、部及教研室负责人的听课记录于学期末集中交教务处。院、系、部每学年以教研室为单位组织1-2次同行听课,并进行评价。
六、听课评价结果
  各级领导和同行的听课结果将作为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
  教务处将定期对课堂教学听课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和分析,并通报全校。学校将把听课人员是否按要求深入课堂听课纳入干部年终考核内容。
七、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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